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怒江傈僳族地區的社會經濟形態,大體可以分為兩個不同類型的地區:第一類型——階級分化不明顯地區,包括碧江、福貢、貢山和瀘水北部的傈僳族地區,其共同特點是生產力和生產水平低下,社會經濟文化落后.階級分化不明顯,這一地區占全州傈僳族總人口的64. 4%;第二類型——封建領主經濟和地主經濟地區,包括瀘水南部和蘭坪縣境內的傈僳族地區,已進入封建領主和地主經濟兩種社會形態,這一地區占全州傈僳族總人口的35. 6%。
一、階級分化不明顯地區的社會形態
土地所有制這一類型地區的傈僳族社會,處于由原始公社制向個體私有制發展的階段,其土地所有制有三種形態:一種是個體農民私有,占這一地區總耕地面積的70%,它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原始公社所有制的解體而逐步發展起來的,已占主要地位;一種是家族伙有共耕,占耕地面積的25%,處于次要地位;一種是家族和村寨公有,占耕地面積的5%,僅作為原始土地公有制的殘余形式保存下來。上述所有制比例,各地又因發展水平不同而有一定的差異。
家族伙有共耕的耕地,由家族成員共同繼承財產、共同開墾荒地、伙有耕地、婚姻關系、共修水利等多種因素形成。對這些土地,實行伙有共耕,即由伙有者共同出勞力、耕牛、籽種,收獲按戶平均分配。一個村寨中參加共耕的農戶,一般占總農戶的一半,多的達70%~80%。這些共耕關系,既起著維系家族血緣關系的作用,又束縛著生產力的發展。
家庭、村寨公有土地,指最先開辟村寨的氏族“號”起的荒山林地。這些土地隨著家庭和村寨成員的不斷自由開墾、逐漸化為私有,而不斷分割減少,處于日趨瓦解之中。
初期的階級分化由于土地等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發展和確立,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成為社會生產的主要形式,在生產資料占有不平衡的情況下,出現了貧富的懸殊,導致階級的分化。根據解放初期,對碧江、福貢、貢山、瀘水四縣這一類型地區中12個村的調查表明:占總農戶2%的富裕農戶(傈僳語“粗波扒”,富人之意),占有7.6%較為肥沃的土地、14%的耕畜和農具、17%的糧食產量;占總農戶18%的中等戶(傈僳語“咱此扒”,夠吃戶之意),占有25%的耕地、30%的耕畜和農具、20%的糧食產量;占總農戶80%的貧苦戶(傈僳語“刷扒”,窮人之意),占有67. 4%的較貧瘠土地、56%的耕畜和農具、63%的糧食產量。說明各階層占有的生產資料,雖有多少和優劣之分,但集中程度不太大,從生活水平看,富裕農戶糧食略有節余,中等農戶僅夠吃,而80%的貧苦農戶不夠吃,生活十分困難。富裕農戶一般都有輕微剝削(多為原始的勞動協作和實物雇工等形式),相當于內地的富農或富裕中農,但這一階層面很小,而貧苦農民的面則很大,且缺地少地的貧苦農民,可以開墾無主公荒,借地開墾,或在頭人允許下開墾家族和村寨公荒,社會上除奴隸這一階層外,基本上沒有完全喪失生產資料的農民。除了個別外來的豪紳和工商業兼地主者外,傈僳族內部基本上沒有集中大量土地、不勞而獲、專以剝削為生的地主階級,也沒有專以高利貸剝削為生的高利貸者。在四個縣這一類型地區的傈僳族中,雖然有了初期的階級分化,但階級分化不明顯。原始剝削形態一是“瓦刷”。原為民族內部的原始協作形式,在農忙季節,每家都可以請家族和村寨成員協作勞動,主人招待水酒,不付任何報酬,這種勞動協作原來不存在剝削性質。但隨著個體私有制的確立,一些占有較多土地的頭人和富裕農戶,受別人協作的工數超過了協作別人的工數,有些農戶每年“瓦刷”工數達100~200個工。而一些貧苦農民,協作別人的工數大大超過受協作的工數,大半年時間為別人無償勞動。不對等的“瓦刷”,最終變成了剝削與被剝削的形式。二是“瓦府”。在農忙季節,頭人和富裕戶用糧食、鹽、酒、肉等實物,換取勞動力。有的戶每年“瓦府”達數百工之多,這實際是由原始協作轉化而來的實物雇工剝削。三是蓄奴。19世紀后期,在怒江傈僳族和個別怒族和白族支系勒墨人中出現過家長奴隸制。到20世紀初,四個縣奴隸人數達到1000余人。家長奴隸制的特點是:奴隸在日常生活中與主人差別較少,奴隸主不脫離勞動,但勞動量較奴隸為輕;有些地方家庭奴隸則以“養子”、“養女”的形式出現,允許在奴隸中相互婚配;對奴隸可以打罵、出賣,但較少有殺害奴隸的情況。辛亥革命后,怒江的殖邊公署推行“開籠放雀”政策,解放了大批奴隸。但是,社會上的蓄奴情況仍然存在,并且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奴隸的勞動量增大,奴隸勞動開始由自給勞動發展到為奴隸主創造部分的剩余產品。四是實物債利。由原來民族內部的互助互濟,有借有還,發展為還本加利的剝削形式。實物債利一般都以糧食為主,貧苦農民在青黃不接時向富裕戶借糧,到農忙時以工抵債,或到秋后加利還糧。少數也有貸酒、貸肉,秋后還糧、還工或還錢的。
二、封建領主經濟和地主經湃地區的社會形態
封建領主經濟
從明萬歷四十八年( 1620)起至解放前夕,怒江傈僳族地區共有6個土司。其中:瀘水地方有六庫、老窩、登埂和卯照4個土司,為明代云龍土知州段保(白族)之后裔;魯掌土司,為清代土巡目茶福生(彝族)之后裔,均為清王朝授封的世襲土千總;蘭坪地方有明代蘭州土知州羅克(白族)之后裔的兔峨世襲土舍。
六庫土司
“管土管民”,管轄一鎮九保,即六庫鎮的新寨、大密扣、新田、白水河、瓦姑、票圭、苗干山、雙米地、西浪等9個保。1949年,有私莊田地7800余畝,管民916戶,共4731人。
老窩土司(大興地土司)原住老窩,后遷往大興地,管轄大興地、稱桿兩個區的10個保。1949年,有私莊田地1500余畝,管民1359戶,共6758人。
登埂土司
原管轄登埂、魯掌、片馬的大片土地,后逐漸破落。1949年,管轄區縮至登埂鎮的3個保,管民170戶,共512人。
卯照土司
管理卯照鎮的卯照、四排拉多等5個保。1949年,有私莊田地1800余畝,管民312戶,共1043人,收門戶捐、地租。
魯掌土司
管轄魯掌鎮的上寨、下寨、古炭河、魯腮河、甘媽整、阿宜大姑、魯祖等7個保。1949年,有私莊田地4000余畝,管民430戶,共1947人,收門戶捐、地租。
兔峨土司
解放前管轄兔峨區和碧江縣的佑雅至刮然等地。在兔峨地區占有田地6000余畝,收門戶捐、地租;對佑雅、刮然等地實行“管民不管土”,收門戶捐、貢稅。
除上述6個土司外,瀘水上江大練地尚有清乾隆十一年( 1746)授楊俊為世襲練地土巡捕的練地土司(1947年止)。
各土司轄區的農民多數是傈僳族。土司對農民的剝削形式有:
“管土管民”地區,土地、山場,甚至一草一木都為土司所有,土司管轄區的所有農民都租種土司土地,成為土司的佃農,佃農耕種的土地,不能買賣、轉讓;新來戶定居開荒,要首先向土司報告、叩頭請求、送禮,準許后才能居住和按劃定的地區開荒種地;佃戶遷走或絕戶,必須把土地交還土司;佃戶家中死了人,要向土司乞討墳地,才能埋葬;佃戶除了向土司交納租谷、門戶款外,還要承擔運輸、割馬草、碾米、磨面、抬滑竿、站崗放哨、建蓋房屋、砍柴、修橋鋪路等各種勞役。在“管民不管土”地區,土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民,但必須向土司交納田糧賦稅。邊遠地區,要交納蜂蜜、漆蠟、黃蠟、獸皮、山貨、藥材等貢品。在一些“管土管民”地區,也有部分自耕地,除耕種部分自有土地外,還租種部分土司地,但都屬土司管轄。
土司對轄區的佃農、自耕農以及山場、土地的管理,以村寨為單位,設置“莊頭”、“排首”、“賒頭”、“長安”等非世襲的代理人,管理登記人戶、土地,催收租谷、捐稅,攤派夫役、壯丁等。土司對這些人員,分別賜予不同數量的“莊頭田”、“排首田”等,只要盡職,可以不交租谷,不交門戶捐,不出夫役;如不盡職,可隨時撤換,收回所賜份田,一切門戶、捐稅照交。實行保甲制度以后,土司改任本轄區的鄉鎮長,“莊頭”、“排首”等,也隨之成為下屬的保長、甲長。
土司,設有衙門,內設“司官”、“屬官”、“師爺”等人員,分管行政、稅收、軍事、司法和財文;設有法庭和監獄;有常備武裝,少者10人,多者40人,專政機構完備、嚴密。
解放前福貢、貢山的傈僳族分屬維西的葉枝土司、西藏察隅地區察瓦隆土司管理,每年都要上交各種貢賦。
地主經濟
蘭坪縣境內除土司管轄以外的傈僳族地區,土地等生產資料的占有很集中,租佃關系、長短工、高利貸等剝削形式很普遍,封建地主經濟已居統治地位。例如據1953年劃分階級和土地改革資料統計,傈僳族聚居的營盤區金滿鄉有296戶,1480人,其中地主3戶,22人,每人平均占有耕地12畝,耕牛1.5頭,平均每戶有長工1.5人;富農12戶,78人,平均每人占有耕地8.4畝,耕牛1.1頭。每戶平均雇工1.1人;富裕中農40戶,243人,平均每人占有耕地5.2畝,耕牛0.7頭。巖頭鄉7戶地主占有的黃牛,為全鄉黃牛總數的72%,貧農占有的耕地一般每人只有1畝左右。地主、富農占有大量的糧食和現款,管積谷倉庫,對貧農進行雇工和高利貸剝削。已分化出了少教完全喪失生產資料的雇農,賣工度日,淪為地主、富農的長工。
三、社會組織
解放前,“邊四縣”傈僳族社會組織的主要形式是:氏族組織逐漸趨于解體,以家庭為基礎的村社組織在實現生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邊四縣”傈僳族的各氏族,都以動植物為圖騰崇拜的象征。由于氏族的不斷遷徙、分支和分散居住,氏族除保存象征性的共同名稱和某些觀念上的聯系外,在經濟生活上的聯系已經淡漠。隨著生產的發展和人口的增殖,氏族公社逐漸分化為若干個以自然村為單位的家族公社。其中有以一個由同一祖先的后代,按血緣關系相近的氏族組成的大家族村落公社,有由氏族內的兩個家族聯合組成的村落公社;也有由幾個不同氏族的家族混雜組成的村社。這種家族公社具有生產資料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的二重性,處于從公有制轉化為私有制,從血緣過渡到地緣的中間階段。村落公社有頭人,家族頭人一般也就是村社頭人。頭人由輩分高、能說會道、較為富裕的男子擔任,頭人一般從有威信的家族成員中自然產生,有的地方也有由群眾推選產生的。頭人沒有世襲權。頭人的職責是,對內調解糾紛,主持祭祀,公斷事務,領導生產,充當男女結婚的證人,代土司征收貢品,與其他村社發生糾紛和械斗情況時,出面交涉和擔任軍事指揮等。
國民黨統治怒江地區以后,推行保甲制度,從政治上把過去分散的、互不從屬的村寨聯系起來,建立統一的行政組織,在土司管轄地區實行司署(鎮)合一,對原來的村社頭人,按其影響和作用,分別委任為鄉長、保長、甲長,除擔任國民黨政府的派糧、派款、派夫等任務外,繼續管理家族和村社內部的事務。